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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5日電)男人顏健雄犯下82年間台北縣運鈔車搶案,逃亡22年後落網。台灣高檔法院今天做出二審訊決,依結夥攜帶兇器強盜罪,判處顏男有期徒刑13年。

顏健雄與陳姓友人、擔任花蓮中小企業銀行土城分行行員的呂姓友人,於民國82年間策畫行搶運鈔車。呂男事前提供運鈔車路線,商定使用他押運機會,裡應外合行搶。

82年10月29日,顏健雄與陳姓須眉分別騎乘機車尾隨銀交運鈔車,趁運鈔車於台北縣土城市停等紅燈時,持開山刀進擊車門與擋風玻璃。

運鈔車上銀行人員或棄車而逃,或驚嚇癱瘓在坐位上,陳男乘隙打開運鈔車右後側車門,劫走重量約20.9公斤的錢袋,到手現金新台幣1280萬元。負責內應的呂男故意不抵抗,且因荷包重量甚重,還黑暗幫忙推了一把,協助同夥順利搶走。

案發後呂、陳兩男接踵落網,各依懲治伏莽條例判刑13年,並早已服滿刑期出獄。顏健雄則逃亡長達22年,通緝時效到108年3月,直到105年間遭警攔查時冒用死人身分遭送辦,才坦承真實成分。Facebook讚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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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新北處所法院一審判處顏健雄13年徒刑,顏上訴指稱,流亡跨越20年,心力蕉萃、飽受熬煎,且已坦承犯法,又因罹患舌癌接管醫治,隨時有生命危險,沒法負荷13年刑期,另有高齡78歲老母需賜顧幫襯,要求從輕量刑。

高院認為,顏健雄犯案時已成年,持開山刀劫取運鈔車,雖未造成人員傷亡,但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,且顏男經通緝多年,未主動歸案接管裁判,客觀上難以引發常人同情而達顯可憫恕的水平,沒法酌減其刑。

高院判決指出,原審的採證認事用法均無違誤,量刑亦屬允當,應予保持,今天駁回上訴。1061005



引用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90%B6%E9%81%8B%E9%88%94%E8%BB%8A%E9%80%83%E4%BA%A122%E5%B9%B4-%E7%94%B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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