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姓女子未婚懷孕,憂郁沒能力撫養腹中男嬰,與進展有兒子傳遞香火的七十多歲陳姓男人簽約,和陳假成親,產子後將骨血以廿二萬元賣給陳。台北地院審結,昨天依刑法妨害自由「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配合犯生意生齒罪」判決三人有罪。
個中,林女判刑二年八月,犯罪所得充公;介紹兩人熟悉並收取酬勞的黃女判刑一年八月,緩刑三年;陳姓男子判刑二年,緩刑三年,付出公庫十萬元。可上訴。Facebook分享 Facebook讚好 FacebookSEO
林女二○一五年懷孕,透過幼兒園黃姓女同事介紹,熟悉育有二女但苦無兒子的陳男,二○一五年十月,三人在咖啡店會面,陳提議先與林女假娶親,等男嬰誕生並順遂登記為婚生子後,就付林女廿二萬元,以後林需無前提離婚。
林女與陳辦假成婚後隔年一月產子,第三天,陳把男嬰帶回家、報戶口跟著本身姓陳,隨後付林女廿二萬元,林女拿此中十二萬元報答黃女,並按計畫在六月簽字與陳離婚,檢警獲報有人販嬰,將林、黃、陳三人告狀。
法院審理,林女否定賣親生骨血,辯稱陳的錢「都是坐月子費用」;林女的辯解人說,林是為讓小孩子過得好,才與陳和談。陳姓男子辯稱,他為傳宗接代,才與林女協商,「絕無生意人口」。
不過,判決指出,林女與陳簽約時,陳七十多歲,非盛年,林女卻和談由一「年長」的男性獨力承擔男嬰的撫養責任,將男嬰作為解決小我問題的手段,且男嬰的權益及照護體例,都未納入協商局限,雙方「無疑將男嬰作為買賣客體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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